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市标准化院将对由权威专家学者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进行一系列宣传。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强制性标准法律效力的规定。
从事生产、销售、进口、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各项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提供。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以及服务的提供者要有强制性标准意识。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