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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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SPS/N/CPV/5 | |
| 通报日期:02025-07-07 | |
| 1 | 通报成员:佛得角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 ] 国家通报机构[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农业和环境部畜牧和动物卫生服务局Achada São Filipe-Praia-Cabo Verdetel:+(238)333 776 3/260 4180电子邮件:viviene.goncalves@maa.gov.c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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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活体动物(协调制度编码:01);肉类和食用内脏(协调制度编码:02);牛奶和奶制品;鸟蛋;天然蜂蜜;其他未指明或包括的动物源性食用产品(协调制度编码:04);其他地方未指明或包括的其他动物源性产品(协调制度编码:05);猪油,y.c.猪油和家禽脂肪,熔化或以其他方式提取(不包括太阳能硬脂和猪油)(协调制度编码:1501);牛、羊或山羊动物脂肪(油和油甾烷除外)(协调制度编码:1502);人造黄油和其他动物或植物脂肪或油或各种脂肪或油的可食用部分的食品混合物或制剂(不包括部分或全部氢化、酯交换、再酯化或反油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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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相关或可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X]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第2.1章:进口风险分析第2.2章:OMSA用于评估产品安全的标准第5节:贸易措施,进出口程序和兽医认证[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无 |
| 5 | 通报文件的标题、语言及页数:第12/2020号监管令规定了适用于动物生产部门和整个食物链的规则,涉及动物和供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的卫生。 |
| 6 | 内容概述:第12/2020号监管令第四章规定了佛得角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进口和过境规则,以保护公众、动物和环境健康。只有在货物入境前至少15天向兽医当局申请事先卫生授权,有效期最长为三个月,才能进口。入境只能通过官方检查站,在那里将进行证件、身份和身体检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或动物禁止入境和流通。如果出现健康风险,政府可以暂时停止某些原产地的进口。进口产品必须贴有标签,可识别和适当包装,并附有有效和公认的卫生文件。动物和产品的国际过境是允许的,只要它们不构成健康风险,并得到有关国家的授权。如果拒绝,产品可再出口或销毁,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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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X] 食品安全[X] 动物健康[ ] 植物保护[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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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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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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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提意见截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