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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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SPS/N/SGP/26/Add.2 | |
| 通报日期:02014-06-06 | |
| 1 | 通报成员:新加坡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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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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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相关或可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文件的标题、语言及页数:进口受禽流感(NAI)影响国家的禽鸟、家禽及家禽产品? |
| 6 | 内容概述:在2013年2月4日的G/SPS/N/SGP/26/Add.1中, AVA通告,根据陆生动物健康法(TAHC)第10.4章规定,新加波拟将“可通报禽流感”(NAI)术语用于新加波进口禽鸟、家禽及家禽产品。但是自2013年5月OIE第81届全体会议,OIE将陆生动物健康法典中使用的术语修订为“禽流感病毒感染”,删除了“可通报”一词。 新加坡同样修订了禽鸟、家禽及家禽产品进口兽医条件,删除了术语“可通报”一词, 并将高和低致病性禽流感国实施了扑杀政策(包括所有受影响企业消毒)后的无疫期(freedom period)缩短至三(3)个月。 新加波进口政策维持不变,限制从所有向OIE通报A型禽流感病毒引发疫情的国家及出口国进口。这包括所有H5或H7型病毒或所有静脉致病指数(IVPI)超过1.2.的禽流感病毒。这符合OIE陆生动物健康法第10.4章。 目前禽流感相关的兽医条件如下: 1. “出口前6个月,已无可通报禽流感(NAI)的国家”; 且修订包括如下内容: 1. “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H5及H7型低致病性禽流感(LPAI)属出口国可通报疫病”; 2. “出口前3各月,已无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的国家”; 且 3. “出口前3个月,已无H5及H7型低致病性禽流感(LPAI)的国家”。 自本通报发布日起,我们的评议受理期是60天。拟定生效日期是2014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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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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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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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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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提意见截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