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
|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SPS/N/TPKM/64 | |
| 通报日期:02005-10-31 | |
| 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 财政部 |
| 3 |
覆盖的产品:酒精产品 |
| 4 |
只要相关或可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生产酒精产品的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文件的标题、语言及页数: 酒精产品卫生标准修正案草案。(提供中文及英文译本,2页) |
| 6 | 内容概述: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酒精产品准许进口。酒精产品必须根据相关卫生机构公布的酒精卫生标准接受检验。酒精产品现行卫生标准如下: 甲醇含量: 葡萄酒: 低于3000 mg/L(100% 普通酒精); 其它酒精产品: 低于1000 mg/L(100%普通酒精)。 铅含量: 低于0.3mg/L. 二氧化硫残留限量: 由果类制成的酒产品: 低于0.25g/kg; 由谷类制成的啤酒或酒类产品: 低于0.03g/kg。 酒类产品卫生标准第2条规定的甲醇含量修改如下: 果酒及威士忌:低于2000 mg/L (100%普通酒精)。 啤酒、发酵谷类饮料、其它发酵饮料、威士忌、纯酒、米酒、其它蒸馏酒、料酒、可饮用普通酒精:低于1000 mg/L (100%普通酒精)。 此外,酒精品内铅及二氧化硫残留限量的卫生要求未做改动。甲醇含量规定将在酒精品卫生修改标准公布后6个月生效。上述标准第3和4条规定了酒精产品铅及二氧化硫的残留限量。 |
| 7 |
目的和理由:A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 8 |
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D |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酒精产品卫生标准修正案草案(提供中文及英文译本,2页) |
| 10 |
|
| 11 | 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日后6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