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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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SPS/N/USA/2929 | |
| 通报日期:02017-06-27 | |
| 1 | 通报成员:美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美国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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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家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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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相关或可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X] 所有贸易伙伴[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文件的标题、语言及页数:中国对美出口中国国内屠宰家禽产品的资格 语言:英文 页数:5页 链接网址: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7/06/16/2017-12554/eligibilit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prc-to-export-to-the-united-states-poultry-products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7/SPS/USA/17_2866_00_e.pdf |
| 6 | 内容概述: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拟修改家禽产品检验法规,将中国列为有资格对美出口中国国内屠宰家禽产品的国家。如产品源自美国屠宰家禽或其它有屠宰及对美出口家禽资格的国家,则中国目前有资格对美出口家禽加工产品。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提出这项措施是因为该局审议了中国法律法规及执行的家禽屠宰检验系统,并确定中国家禽屠宰检验系统等效于美国依据家禽产品检验法案(PPIA)及其执行法规建立的系统。如该规定最终确定, 中国的认证企业加工的屠宰家禽或家禽部分或其它产品就有资格出口美国。尽管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法规可能将中国列为有资格对美出口家禽产品的国家, 但在任何产品进入美国之前,产品还须遵行美国所有、包括美国农业部(USDA)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的其它适用要求。所有这类产品要在美国入境口岸接受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官员的复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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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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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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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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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提意见截止日期:[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17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