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详情

世界贸易组织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报号: G/TBT/N/AUS/194
通报日期:2025-12-03

通 报

1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2 负责部门:
3 依据的条款:
4 覆盖的产品:
  • HS:
  • ICS:1995
5 通报文件的名称:澳大利亚征求意见稿-车辆标准(澳大利亚设计规则114/00-二氧化碳排放测量)
页数:
使用语言:
6 内容概述:澳大利亚政府正在提出一项新的车辆标准,以使新的《车辆效率标准法案》能够适用于车辆总质量超过3,500公斤且小于3,855公斤的特定车辆。该通报概述了澳大利亚政府打算采用新的车辆标准(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114/00-二氧化碳排放测量),从2027年1月1日起,对车辆总质量(GVM或最大满载车辆质量)在3,500千克至3,855千克之间的特定车辆强制执行二氧化碳(CO2)排放测试要求。这项拟议的规则制定将使澳大利亚的二氧化碳测试要求与美国轻型车辆的同等标准保持一致,该标准适用于车辆总重不超过8,500磅的车辆。这项新的车辆标准是作为第一步提出的,旨在使销售给消费者驾驶的GVM不超过4,500 kg的车辆(例如全尺寸运动型多用途车和皮卡)遵守2024年新车辆效率标准法案(NVES法案)的要求。澳大利亚政府在2024年3月通报的“更清洁、更便宜的汽车:澳大利亚新车辆效率标准“影响分析”中预示了这一点(参见G/TBT/N/AUS/166)。NVES法案为从2025年起向澳大利亚供应NVES法案涵盖的GVM等级不超过4,500公斤的车辆的汽车制造商设定了销售加权平均二氧化碳排放目标。NVES法案于2025年1月1日生效,从2025年7月1日起开始对所有NVES法案涵盖的车辆进行合规性评估。NVES法案使用澳大利亚政府批准车辆登记册(RAV)上为每辆涵盖车辆输入的二氧化碳数字来确定制造商是否符合NVES。RAV上报告的二氧化碳排放数字根据澳大利亚测量二氧化碳排放的相关设计规则确定。澳大利亚政府于2024年11月27日通过了新的《2024年车辆效率标准确定》,免除没有ADR规定的二氧化碳测试程序的车辆(例如GVM超过3,500公斤的车辆)根据NVES法案进行合规性评估,直到ADR规定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测试后的日历年。既然已经确定了合适的测试,澳大利亚政府提议从2027年1月1日起,要求GVM超过3,500 kg且低于3,855 kg的车辆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测试。建议进一步制定规则,修订2024年新车辆效率标准确定,从2027年7月1日起将这些车辆纳入NVES框架。将在2026-2027年进行进一步咨询,以确定3,855千克至4,500千克的特定车辆的二氧化碳测试程序,以便从2030年起将其纳入NVES。拟议标准采用转换程序,使按照WLTP或美国测试程序进行测试的车辆能够符合NVES ACTA.2024年新车辆效率法案(NVES法案)规定的二氧化碳排放目标基于联合国法规中采用的测试。101(通常称为新欧洲驾驶循环或NEDC),ADR 114/00草案附录B规定了一个程序,使按照WLTP或40 CFR 600进行测试的车辆能够计算等效二氧化碳排放值,以便出于新车辆效率标准的目的在批准车辆登记册(RAV)上报告。该转换程序由澳大利亚政府在国际清洁运输理事会的协助下,与“排放测试技术工作组”协商制定,该工作组由汽车制造商和其他对新车辆效率标准感兴趣的利益相关者的代表组成。该转换程序的支持分析副本附在本通报中。如果制造商不希望使用该程序,拟议的ADR 114/00还将允许根据联合国第101号法规对车辆进行测试,以确定RAV上报告的CO2排放值,从而符合NVES法案。
7 目的和理由: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8 相关文件:
9
  • 拟批准日期:
  • 拟生效日期:
10 提意见截止日期:
1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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