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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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TBT/N/MMR/9 | |
| 通报日期:2024-06-04 | |
| 1 | 通报成员:缅甸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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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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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名称:缅甸修正《国家食品法》(2024年) 页数: 使用语言: |
| 6 | 内容概述:本通知旨在告知WTO成员,缅甸国家行政委员会对以下部分进行了修订。《国家食品法》第28节应替换如下:“28。任何人违反第22节的任何规定,一经定罪,即应:如果是与(a)项、(b)项、(c)项、(d)项、(e)项、(f)项或(g)项中的食品有关的罪行,应处以最长可达10年的监禁,并可处以最低30万缅元、最高300万缅元的罚款;如果是(h)或(I)分节中与食物有关的罪行,应处以一年以下监禁或50万缅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兼施;法院应根据规定,下令销毁或处置犯罪所涉证据。《国家食品法》第29节应替换如下:“29。任何违反第23节规定的人,一经定罪,将被处以最长可达十年的监禁,还可能被处以最低100万缅元、最高500万缅元的罚款。此外,法院应根据规定,下令销毁或处置犯罪所涉证据。"30."罚款最低可达10万缅元,最高可达30万缅元"和"此外,参与犯罪的证物也应被没收。“将《国家食品法》第30节替换为“罚款,最低可达30万缅元,最高可达300万缅元”和“此外,法院应根据规定下令销毁或处理犯罪所涉的证物。"31.《国家食品法》第31条中的"应处以最长三年的监禁或最少十万元至最多三十万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应改为"应处以最长五年的监禁,并可处以最少三十万元至最多三百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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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 8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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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提意见截止日期: |
| 1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