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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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TBT/N/ISR/1410 | |
| 通报日期:2026-01-16 | |
| 1 | 通报成员:以色列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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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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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名称:以色列禁止广告和限制烟草和吸烟产品营销的法律修正案 页数: 使用语言: |
| 6 | 内容概述: 该修正案草案已纳入以色列的《经济政策法(为实施2026财年经济政策的立法修正案,5786-2026)》第十二章:"基于税收目的的吸烟产品监管法",并由财政部税务局公布。 以色列的《经济政策法》是与《国家预算法》一同提交给以色列议会(Knesset)的政府法案。该立法包含了政府为实现其经济政策所必需的结构性、制度性和政策性改革方面的立法修正案。《经济政策法》设有独立章节,涵盖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公众健康的、规范香烟、电子烟及其他吸烟产品市场的法律和命令。 近年来,吸烟市场出现"革新"趋势,其主要特征是以可重复使用和一次性电子烟为代表的吸烟设备的出现。为应对市场变化,政府于2021年决定对电子烟征收类似于烟草产品的税收,以期通过价格手段鼓励电子烟吸烟者减少消费,并减少非吸烟者(尤其是青少年)通过电子烟开始吸烟。尽管对电子烟已适用消费税,但在实践中很少征收到该税款,消费规模也保持不变。 此项新立法将废除1960年的《烟草条例》,代之以"《基于税收目的的吸烟产品监管法(5775 2026)"》。新法律的目标是通过以下方式建立适用于吸烟产品的检查和控制系统:对供应链相关方进行注册和许可,并赋予检查权力。 对《广告禁止法》的间接修订是新法律的配套法案的一部分,其中关于产品颜色必须统一的具体规定对税收执法有重大帮助。作为证据,税务局法律明确规定,电子烟的颜色不统一是未缴纳税款的证据。 本次通报的修正案旨在满足上述需求,其主要内容如下: • 在第1条中增加新的定义; • 新增第7(d)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制造、销售或储存待售的电子烟及其烟弹,除非其为黑色"; • 新增第7(e)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制造、销售或储存待售的电子烟,除非其容量已标注在电子烟、烟弹、填充物及其包装上"; • 新增第14(a)条,规定"卫生部长经议会卫生委员会批准,可通过命令:(1) 确定特定产品为吸烟产品,前提是其用途为吸食、嗅闻、咀嚼、吮吸或以其他方式进入人体,且将其确定为吸烟产品符合本法目的;(2) 将某种吸烟产品排除在本法适用范围之外。" • 删除第15(a)条中对《烟草条例》的引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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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 8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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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提意见截止日期: |
| 1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