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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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TBT/Notif.00/347 | |
| 通报日期:2000-08-07 | |
| 1 | 通报成员:荷兰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 |
| 3 | 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5.6.2[ ],5.7.1[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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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动、植物和由这些动、植物产生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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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名称:动物志和植物志法案 页数: 使用语言: |
| 6 | 内容概述:保护野生动物和植物品种的规定。 法案第13条第1节结合下列内容禁止:有关请求购买、采购、获得、手头待售、保存在仓库、出售、供销、运输、提供运输、商业目的的利用、招租或出租、交换或供应交换、商业目的的展览和带出荷兰或带进荷兰或为某个人种植物或植物产品,或动物或蛋类,动物窝或受保护的本土生长或非本土生长的动物品种的制品。受保护的本土生长或非本土生长的动物品种已经被指定,或者靠植物志和动物志法案的第3、4或5条的作用。 法案第13条第2节规定禁令不能应用于这种动物,如果它们来自于指定的饲养研究所,它们对于引入疾病到本土生长的动物群,并没有造成一个不可接受的危险。 法案第14条第3节含有禁止:有关个人带出荷兰或带进荷兰国境、请求出售、购买或获得、保存在仓库或、手头待售、出售或供售、运输、提供运输或供应、商业目的的利用、招租或出租、交换或提供动、植物交换。(此指定品种的目的,在‘有关动物植物品种指定’的法令中。 法案第15条第1节禁止个人带出荷兰或带进荷兰国境、请求出售、购买或获得、保存在仓库或、在手头待出售、出售或供售、运输、提供运输或供应、商业目的的利用、招租或出租、交换或提供一指定的装置,它适合于,并用于屠杀或捕捉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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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保护野生动物和植物品种。 法案第13条第1节所指的禁令,在履行指令79/409/EEC,83/129/EEC和92/43/EEC和法规(EC)338/97和3254/91中,已经部分地为受保护的本土生长或非本土生长的植物品种作了规定。若干其它受保护的本土生长的品种,为国家利益也被制定。关于后面的品种目录,禁令的通报,以前已经发生。凭借国家保护,它们已经应用了法案的力量。 而且,为了保护品种,为了对动物的保养和公共健康,供非本土生长的动物品种的禁令已经作出规定。在野外捕捉的非本土生长的动物进口禁令已经放弃,控制饲养的动物限制进口。关于品种的保护,预防原则已经被包括进来,因为野生动物的合适的群种数,不是总是可以得到的,正如得到确定的可维持的贸易水平一样。关于对动物的好处,已经注意到,野生动物通常是不适合作宠物饲养的,此外,大量动物死于捕捉、贸易和运输中。CITES决议:各国应减少野生动物的捕捉,减少家庭用宠物进行贸易,以及为了此目的而促进动物繁殖,最终目标是限制饲养这种品种的动物作为家庭宠物。这类动物在捕捉后繁殖,并得到野兽肉。禁令认为,必须防止由不知病史的野生动物的疾病引入。 指定按法案第14条第3节的品种,如果此品种的动、植物威胁到受保护的本土生长的植物群和动物群(法案第14条第4节)的继续生存。 指定按法案第15条第1节装置,如果这些装置明确不允许为捕捉动物之用。只有雾网在‘动物的管理和危险控制’法令的第11条第1节中指定。这是鉴于比荷卢三国经济联盟(BELELUX)1976年5月24日有关保护鸟群的命令。(条约公报1976,108)。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 8 | 相关文件:植物志和动物志法案,特别是本法案第3,4,5,13,14条第3节和15条第1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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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提意见截止日期:2000-08-06 |
| 1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