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
|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TBT/Notif.00/314 | |
| 通报日期:2000-07-26 | |
| 1 | 通报成员:捷克共和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环境部 |
| 3 | 依据的条款:2.9.2[X],2.10.1[ ],5.6.2[ ],5.7.1[ ],其它: |
| 4 |
覆盖的产品:各种产生噪音的机器和设备,例如:建筑机械和设备、压缩机、起重机吊塔、电焊机、发电机、手动电力混凝土粉碎机及丁字镐、除草机、水力开凿机、手动钢丝开凿机、推土机、装卸机及带电铲的装卸机、家用电器等。
|
| 5 |
通报文件的名称:2000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法案N0.22/1997 Coll.的第194号政府令,该法案规定出对于产生噪音的产品的技术要求, 页数: 使用语言:捷克语 |
| 6 | 内容概述:2000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法案N0.22/1997 Coll.的第194号政府令,涉及各种设备、仪器和机械的防噪音和防止超过允许噪音水平的要求,例如:家用电器、建筑机械和设备、压缩机、起重机吊塔、电焊机、发电机、手动电力混凝土粉碎机及丁字镐、除草机、水力开凿机、手动钢丝开凿机、推土机、装卸机及带电铲的装卸机等。对于亚音速飞机和民用亚音速直升飞机的释放噪音的限制也作出了要求。上述所有产品的最大允许噪音释放值和允许音量输出水平均按dB(A)/1 pW给定。对于上述多数产品给出了各种噪音测试方法和测试仪器的描述。背景噪音将低于机械噪音10dB。推荐了各个产品标签的标准形式。在政府令的附录3中给出了对被测产品样本的检验(校验)要求的必要信息。在附录4中给出了对被测产品样本的检验(校验)认证的必要条件。在附录5中给出了对被测产品的合格声明的必要条件。 |
| 7 |
目的和理由:2000年6月7日发布的第194号新政府令的目的是在捷克共和国加速准备进入欧洲联盟的情况下,使噪音领域的捷克法规与欧共体的法规协调一致。政府令最初是由欧洲联盟专家直接提出要求制定的,专家们是在1999年1月召开的捷克共和国环境部长会议的“隔离”期间提出该问题,以使噪音领域的法规协调一致。 政府令的目的是减少暴露在噪音中的人口,特别是操作工人。政府令的目的还在于对上述机械、装置、仪器和设备的声音输出的最大允许水平方面为生产厂家提供了指南,并且同时确保高水平地保护人类和环境。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 8 | 相关文件:将下列10个欧共体指令转化为捷克法律的政府令:79/113/EEC、84/533/EEC、84/533/EEC、84/533/EEC、84/534/EEC、84/535/EEC、84/536/EEC、84/537/EEC、84/538/EEC、86/662/EEC以及86/594/EEC。 |
| 9 |
|
| 10 | 提意见截止日期:2000-09-15 |
| 1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