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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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TBT/Notif.00/298 | |
| 通报日期:2000-06-29 | |
| 1 | 通报成员:荷兰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住房、空间计划和环境部 |
| 3 | 依据的条款:2.9.2[X],2.10.1[ ],5.6.2[ ],5.7.1[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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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燃烧厂,综合锅炉厂,气体涡轮机厂,气体涡轮机和内燃机(排放限度),包括净化烟道气措施(安装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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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名称:修订排放的限度(燃烧厂)的法令(环境管理A)和排放限度(燃烧厂)的法令(环境管理B)的法令(法定修订)。 页数: 使用语言: |
| 6 | 内容概述:本法令旨在修订排放限度(燃烧厂)法令(环境管理A)(此后:Bees A)和排放限度(燃烧厂)法令(环境管理B)(此后:Bees B)。法令旨在提高对现有的小型、燃烧天燃气锅炉装置用的过渡结构中的排放物的限制。本法令包含几个对Bees A 和B的法令的修改(不是关于内容的)。这些修订在一系列领域中改善和阐明法则,并将一系列现在陈旧的参考资料更新。下列措施可以包含技术法规:第1条,C节(Bees A的48(a)条的修订)和第2条,A到D,包括(法规3.22(a),4.2.1, 4.2.2和Bees B的附录第2部分的7.2的修订)。因为修订与现有的锅炉工厂相关,对国外锅炉工厂的互认的措施是不相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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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 8 | 相关文件:- 环境管理法案的第8.40条;环境管理法案的第8.44条;排放限度(燃烧厂)法令(环境管理A)(1998法案和法令公告167);排放限度(燃烧厂)法令(环境管理B)(1998法案和法令公告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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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提意见截止日期:2000-09-06 |
| 1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