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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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TBT/Notif.00/376 | |
| 通报日期:2000-08-25 | |
| 1 | 通报成员:荷兰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交通、公共工程和水利管理部 |
| 3 | 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5.6.2[ ],5.7.1[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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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取样收集器及取样设备,用来确定相当的住户数及排放污水的污染单位数以征收国内水污染税;-----取样勺、取样瓶及用于取样的其它必需品;-------分析所取样品中的重金属用的仪器,以便确定污水污染单位的数目,来征收国家水污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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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名称:关于调整地表水污染法案第22条适用性的法令(包括关于水污染等级的法令) 页数: 使用语言: |
| 6 | 内容概述:基于该草案,法令中的规定对执行法令有关污染国家水域的排出物的监测、取样和分析进行了修订,它也适用于对国家水域的地表水污染征收污染税的法案第22条款的执行。基于该条款,关于自小型企业排放的束氧废水污染水平,是根据那里的排放物的污染指数表来确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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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除了对正确地确定关于受到排放物中束氧废水污染单位数的先决条件的说明外,草案对所适用的取样设备、取样的必需品及分析仪器并没有更进一步的要求。根据国家水域污染执行法令的第13条款第二段b条,负责征税方可以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仪器,但是他必须清楚将自该仪器得到的可比结果,因此,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但是提供了可比结果的仪器仍然许可使用。这条适用于国内及国外的仪器设备。通过上述提到的第13条款第二段b条来实现互认的原则。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 8 | 相关文件:-----关于地表水污染的法案,第22条及第23条;------关于地表水污染法案的第22条应用的实施条例(包括关于水污染等级的法令);------关于对国家水域污染的执行法令进行修正的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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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提意见截止日期:2000-11-30 |
| 1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