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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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TBT/N/VNM/393 | |
| 通报日期:2026-03-02 | |
| 1 | 通报成员:越南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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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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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名称:越南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 页数: 使用语言: |
| 6 | 内容概述:内容描述:1。该法令草案规范了化妆品的管理,包括:a)化妆品的申报;b)在越南制造化妆品;c)进口化妆品的管理和出口化妆品自由销售证明的签发;d)化妆品的产品信息档案、标签和广告;e)在线档案、程序和记录保存;f)检查、监测和确保化妆品的安全和质量;g)召回化妆品,撤销化妆品声明书的注册号,停止接受化妆品声明申请。该法令草案适用于在越南参与化妆品相关活动的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法令草案共10章52条,具体为:1。第一章——总则(02条)规定了监管范围、适用主体和术语解释。第二章-化妆品通报(12条),规定:-化妆品安全和质量要求;-化妆品在投放市场前必须通知国家主管管理机构;-产品通报、通报后修正案和通报有效期更新申请的档案和程序;-在通报和公开披露产品信息后,国家主管当局应进行通报后档案审查,并对在越南市场上流通的化妆品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三章-越南化妆品制造(07条)规定:-化妆品制造企业必须满足与人员、设施、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要求,并应每三(03)年接受定期评估或特别检查;-制定化妆品生产合格证书和CGMP证书的统一签发条件;-将颁发、修改和撤销化妆品生产资格证书和CGMP证书的权力下放给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供撤销化妆品生产资质证书的具体案例。第四章——进口化妆品的管理和出口化妆品自由销售证书(CFS)的签发(03条),规定:-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清关前通知,除非是出于研究或测试目的的进口、外交使团的进口、非商业目的的个人礼品等。;-关于为拟出口的国产化妆品签发自由销售证书的规定。第五章-产品信息档案(PIF),化妆品的广告和标签(03条),规定:-投放市场的化妆品必须根据东盟指南有产品信息档案(PIF);-化妆品的标签应符合商品标签立法,强制性标签要求应根据《东盟化妆品协定》实施;-化妆品广告应遵守广告法,不得要求事先内容批准。第六章-在线档案、程序和电子记录保留(03条)规定了适用于在线档案的要求;关于在线程序的规定;和电子记录保留。7。第七章-化妆品安全和质量的检查、监督和保证(04条),规定:-通报后档案审查的详细规定;——细化专项检查规定。经通报后档案审查合规的化妆品,不得进行复检;-根据化妆品构成的风险水平,以风险为基础确定质量检查的优先次序;-指定对化妆品进行抽样和测试以进行质量控制的主管部门的说明。第八章-化妆品召回、撤销通报收据号码和暂停接受通报档案(04条),规定:-化妆品召回案件;撤销通报回执号、暂停受理通报卷宗案件;-与化妆品召回有关的形式、权限和责任。第九章——实施组织(09条)规定了从事化妆品制造和贸易的部委、部门、组织和个人的责任。第十章——实施条款(05条)规定了过渡性条款、生效、参考条款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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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 8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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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提意见截止日期: |
| 1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