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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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TBT/N/AUS/23 | |
| 通报日期:2003-11-03 | |
| 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 |
| 3 | 依据的条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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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食品和加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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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名称:对P264提案的评定草案- 特别参照燕麦和麦芽对麸质声明审定 页数: 使用语言:英语 |
| 6 | 内容概述:P264提案的评定报告草案提议在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法典(法典)中修改无麸质和低麸质声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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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标准1.2.8第16条中规定了麸质声明- 在法典中的营养信息声明。根据现行的法规,一种含燕麦和/或麦芽的食品不能做有关食品麸质含量的声明,即使其达到了无麸质标准(无可检测到的麸质)或低麸质(每100克食品中麸质低于或等于20毫克)的通用标准。
审议的目的是确定是否保留对含燕麦或麦芽的食品麸质声明的禁令,如果保留,应确定是否扩展成含燕麦或麦芽的食品“及其各自的制品” 的禁令。审议考虑到目前的科学论据和澳大利亚新西兰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有关燕麦或麦芽的毒性与乳糜泄相关的观点。审议也考虑到可以利用目前的解析方法检测燕麦或麦芽中的麸质。
审议建议将无麸质和低麸质声明的标准修改为:1)扩展食品的无麸质声明的禁令,无麸质声明标准包括无可检测到的麸质;无燕麦或麦芽;和无燕麦或麦芽制品;和2)取消对含燕麦或麦芽的食品低麸质声明的禁令,每100克食品最大麸质含量20毫克作为低麸质声明的唯一标准。
所有对法典修改的请求必须根据以下目的进行评定:(a)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b)提供有关食品的足够信息以便消费者选择;和(c)防止误导或欺诈行为。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 8 | 相关文件: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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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提意见截止日期:2003-12-31 |
| 1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