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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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 通报号: G/TBT/Notif.00/403 | |
| 通报日期:2000-09-11 | |
| 1 | 通报成员:英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 2 | 负责部门:环境交通与地区部 |
| 3 | 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5.6.2[ ],5.7.1[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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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的产品:机动车:设计或适用的运载重量为3,500 Kg至5,500 Kg之间的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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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文件的名称:货车(标识及测试)法规2000 页数: 使用语言:英语 |
| 6 | 内容概述:货车(标识及测试)法规1988对于毛重大于3,500 Kg 的货车的检验要求作了规定。(a)道路车辆(结构及使用)(修正号)法规2000和(b) 机动车(经批准的)法规2000的规定目前均处于通报阶段。 如果类型属同一系列的机动车以前曾获得过单独批准但没有进行这种再次标明,货车的设计或适用的运载为总车重能够达到3,500 Kg至5,500 Kg之间,该货车应再次标明运载总重不得超过3,500 Kg;且将这类机动车纳入单独批准的范围内。 这些法规修正案将(a)中包括的已再次标明的货车和(b)中包括的单独批准的货车,从其它一般适用的重型货车的检验制度中排除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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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理由:目前,对毛重超过3,500 Kg 的所有货车要求进行国家型式批准。总的来说议案的修改是:只要毛重不超过3,500 Kg 的类型属同一系列的机动车曾经过单独批准的话,用对3,500 Kg至5,500 Kg之间的机动车授权的方法来准予行驶,通过简便的单独机动车批准来引入机动灵活性。 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 8 | 相关文件:货车(标识及测试)法规2000草案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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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提意见截止日期:2000-11-15 |
| 1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