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296.4-2012《消费者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标准信息预警

时间: 2013-08-09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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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5296.4-2012《消费者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将于2014年5月1日实施,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代替了GB 5296.4-1998。

温州服装为温州市支柱产业之一,已经成为中国服装业五大产业集聚区域及浙江省三大服装基地之一,现有服装企业近3000家,“十一五”期间,温州服装产业年产值由2006年的368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620亿元,累计增长68.4%。近年来,广东深圳、福建石狮、上海、杭州等沿海城市和中西部许多欠发达城市,在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的情况下,服装产业得以壮大崛起,给温州服装造成直接竞争压力。

从初级加工到自创品牌再到高级订制,温州服装企业在不断转型中寻找着自己准确的市场定位。无论该品牌知名与否,它都应该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而服装的使用说明作为服装的第一“身份证”, 应符合GB 5294.6-2012《消费者使用说明 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的要求,如果第一“身份证”出现缺陷,则直接影响了该服装的品质。下面就该标准新增的安全类别和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对服装企业的影响做简单介绍:

1.  安全类别:

GB 5296.4-2012指明安全类别应根据GB 18401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我国《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将服装的安全类别分为ABC三类,A类为婴幼儿纺织产品;B类为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C类为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纺织产品需符合A类要求,在甲醛、pH值、色牢度项目上的要求高于BC类。大部分面积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如内衣、T恤、衬衫等,其技术要求在甲醛和pH值项目上也严于C类。而不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如含有里布的夹克衫等。GB 5296.4-2012将安全类别作为使用说明的内容之一,这就意味着企业从服装原材料到后续制作工艺都要严把质量关,做好甲醛、pH值、色牢度等项目的常规质检,并按标准将安全类别标识在服装吊牌上。

2.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标准附录B对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做了详细的说明。比如,缺少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执行的产品标准、安全类别的其中一项即为1个严重缺陷。耐久性标签上缺少“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或“维护方法”也作为严重缺陷。在201451新标准实施之前,个别服装企业应及时做好对服装吊牌漏标、错标、标注不正确及面料成分标示错误等现象的整改工作。

以下是GB 5294.6-2012GB 5294.6-1998新旧标准比较表,其中黑体加粗文字为重点关注部分,若需要了解更加详细的内容,请查阅相关标准。

GB 5296.4新旧标准比较表

新标准的主要

技术内容变化

GB 5296.4-2012

相应的技术内容表述

GB 5296.4-1998

相应的技术内容表述

增加了不适用

的产品范围

附录A所列产品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增加了术语“消费品”

3.1消费品:为满足社会成员生活需要而销售的产品。

修改了术语“纺织品”和“使用说明”的定义

3.3纺织品: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3.1纺织品: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如纱、线、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3.2使用说明::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它可以用文件、词语、标志、符号、图标、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法表示。它可以用于产品上[包括:设备操作器(键、钮)上的说明、设备操作中的电子显示说明]、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文件或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交付。

3.3使用说明: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进行了细化

5.3.1纱线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线密度、长度或重量等。

5.3.2织物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单位面积质量、密度或幅宽等。

5.3.3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规格,例如:长度、宽度、质量等。

5.3.4服装类产品宜按GB/T 1335GB/T 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

5.3.5袜子应标明袜号或适穿范围,连裤袜应标明所适穿的人体身高和臀围的范围。

5.3.6帽类产品应标明帽口的围度尺寸或尺寸范围。

5.3.7手套应标明适用的手掌长度和宽度。

5.3.8其他纺织品应根据产品的特征标明其号型或规格。 

5.3纺织品的号型和规格的使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应按GB/T 1335.4~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使用期限

5.9产品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5.10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产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增加了安全类别

5.7安全类别 应根据GB 18401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

增加了“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的规定

6.2.1 号型或型号、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三项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

增加了团体定制产品的规定

6.2.3 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取消了原附录A和附录B

增加了附录A“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

附录A 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

增加了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附录B 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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