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欧衣着纺织品燃烧性能标准差异性研究(下)

时间: 2013-12-16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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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美国法规

  美国是纺织品燃烧性能法规较成熟的国家,1953年就颁布了《易燃织物法案》,之后又进行了多次修订,并且由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强制执行,该法案禁止在美国市场进口、生产和销售具有高度易燃性的纺织品。本文重点介绍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下16CFR法规标准。

3.1 服装纺织品可燃性标准(16CFR1610

  16CFR1610是测试纺织品的易燃性,是成人服装和儿童外衣关于燃烧性能在美国的最低要求标准。16CFR1610适用于所有天然纤维或合成纤维制成的经过阻燃整理或未经过阻燃整理的织物,以及由这些织物制成的服装,但不适用于帽子、手套和鞋袜,以及衬里布。

取样方法:每种样品取5块试样,每块试样的尺寸为2×6英寸(50mm×150mm)。测试方法:在规定试验条件下,将试样斜放呈45°,对试样点火1s,记录燃烧一定距离所需的时间。法规中根据试验结果,将衣着纺织品的燃烧性能分为三个等级,1级适用于服装,2级仅针对绒面纺织品,也适用于服装,3级不可用于制作服装,并且禁止进口到美国,其详细规定见表7 

7 16CFR1610燃烧性能分级

等级

表面平滑的纺织品

表面有凸起纤维的纺织品

1级(常规可燃性)

火焰蔓延时间t4s

火焰蔓延时间t7s,或闪燃时间在07s,未点燃底布或底布未被熔融

2级(中等易燃)

 

火焰蔓延时间4t7s,底布被点燃或熔融

3级(快速剧烈燃烧)

火焰蔓延时间t4s

火焰蔓延时间t4s,底布被点燃或熔融

3.2 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16CFR161516CFR1616

16FR161516CFR1616《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分别适用于尺码为06X714的儿童睡衣,但不适用于尿布、内衣、09个月的婴儿服和紧身服。这两个标准只是规定测试的睡衣尺码不同,其他要求一致。

取样方法:每种样品取5块试样,每块试样的尺寸为3.5×10.0英寸(8.9cm×254cm)。测试方法:采用垂直燃烧法,试样在规定条件下被点燃3s,待试样自行熄灭后测取炭长。要求平均炭长不超过7英寸17.8cm),并且最多只有一个试样的炭长超过10英寸25.4cm)的为合格品。

此外,标准还要求在儿童睡衣的永久性标签上标明防护要求的所有条款。

 

4 中国与欧盟、美国标准的差异对比

各国对衣着纺织品的燃烧性能提出要求,其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尽可能减少火灾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但是针对的产品类型、试验方法、考核指标等不尽相同。相比而言,欧美的标准法规内容较为详细。

4.1 范围

  欧盟标准根据不同的类别制定了相应的衣着纺织品、儿童睡衣、防护服等产品的燃烧性能标准,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必须与欧盟标准保持一致,并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更严格的标准。EN 1103:2005为一般衣着纺织品的燃烧性能测试标准,EN 14878:2007是针对6个月到14岁的儿童制定的服装防火标准,是一个欧洲通用的自愿实施的标准。EN ISO 116122008 EN 469:2005分别针对的是一般阻燃隔热防护服和消防员防护服

美国对纺织品燃烧性能的要求是以强制性技术法规的形式出现的,《易燃织物法案》明确指出凡是未达到相关燃烧性法规要求的产品禁止进口和出售。l6CFRl610为美国防火安全法规针对衣着类纺织品(一般成衣)的防火标准,但不包括帽子、手套、鞋子及衬里,此标准是纺织品与成衣防火的最低要求,适用于所有成人及儿童成衣。16CFR1615/165为美国防火安全法规针对儿童睡衣防火所制订的更严格的法规,所有作为儿童睡衣用途的成衣或材料,都必须符合此规范,其测试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步骤进行,每一步骤都是环环相扣的,上一环节未通过,就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

    而我国除了在一个方法标准里提到衣着纺织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外,只有对从事特殊行业的个人穿用阻燃服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儿童睡衣处于无标准的空白阶段。

4.2  取样说明

欧盟和美国的标准、法规详细说明了不同状态下样品的取样方法,例如,欧盟EN 14878:2007中要求,多层织物材料测试时,需要按照成品服装的织物设计顺序进行,并在报告里注明顺序及朝点火面的那层; EN ISO 116122008EN 469:2005标准中对单层服装、多层服装,以及服装外部的五金、标签、徽章、反光材料等部位的取样做了说明。美国16CFR1610中,结合图片对表面平滑和表面有凸起纤维的纺织品的取样方法做了详细说明。 

我国相应的标准中没有将对衣着纺织品取样进行分类说明。 

4.3  预处理(清洗步骤)

  测试前的清洗步骤对服装纺织品的燃烧性能有较大的影响,多次清洗会降低衣物的阻燃性。

欧盟EN 1103:2005《衣着纺织品燃烧性能测试标准》中经过1次清洗,EN 14878:2007《儿童睡衣燃烧性能规范标准》中无需任何清洗,因为按照EN 1103中的1次清洗对睡衣材料测试结果几乎没有影响,EN ISO 116122008《防护服-阻燃隔热服标准》中清洗操作依据产品使用说明进行,若产品使用说明上没有规定清洗循环次数,可采用5次清洗循环。

  美国16CFR1610《服装纺织品易燃性标准》中在进行燃烧试验前,试样要按照规定程序经过1次干洗,2次水洗的程序。在16CFR161516CFR1616《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中,对试样的洗涤次数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必须按AATCC-124程序进行50次洗涤才能进行燃烧试验。对于只能干洗的产品,按照干洗程序洗涤后进行测试。

    我国在测试纺织品的燃烧性能时,一般不要求在燃烧试验前进行水洗或者干洗程序,只有当是耐洗阻燃织物时,才要求经过12次家庭或商业水洗程序。在GB 8965-2009中对阻燃防护服在进行燃烧性能试验前,有进行最少12次最多50次水洗次数的要求。

4.4  燃烧方法

  测试燃烧性能的方法很多,并且各种方法使用的仪器、试样的大小和放置状态、点火源的位置及点火时间各不相同,主要有氧指数法、垂直法、45°法和水平法等,除了氧指数法,其它几种方法都是按照试样与水平面的位置来区分的。由于垂直法与大多数织物的使用状态接近,故使用最多。

  欧盟衣着纺织品标准、儿童睡衣标准、防护服标准都是采用垂直法进行试验。

  美国技术法规中根据不同的产品燃烧性能的要求采用不同的测试方法,测试衣着纺织品采用的是45°法,而儿童睡衣采用的是垂直法。

  我国的衣着纺织品采用45°法,阻燃防护服标准采用垂直法,基本与美国技术法规相同。

4.5  标签等其它

欧盟和美国标准、法规体系对标签有明确的要求,规定儿童睡衣均应附有耐久性标签。欧盟标准规定标签上还要注明等级及“切勿近火”的红色字样,美国法规体系要求标签上或注明某些试剂或处理会造成阻燃性降低等注意事项。除了性能要求外,美国还有很多管理上的规定,如“被禁止的交易活动”、“处罚”、“被禁产品的处理”、“担保”和“豁免”等。而我国在标签上还没有任何要求,也没有管理规定。

4 结论

通过中美欧衣着纺织品燃烧性能标准的差异性研究,得出我国衣着纺织品燃烧性能的相关标准覆盖面窄、内容过于单一,强制性不强,预处理方法的要求相对较低,对产品标签缺乏要求,标准制修订工作进程迟缓,儿童服装的燃烧性能甚至是标准空白。

为了完善我国衣着纺织品燃烧性能标准体系并弥补部分标准的空白,减少与欧盟发达国家的差距,有效应对出口性技术贸易壁垒,我们应该尽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修订滞后的标准,促进纺织品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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