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时间: 2014-04-28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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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DB33/ 9232014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145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明确了生物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从此,浙江省的发酵制药、提取制药、生物工程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便有强制性地方标准可依了。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广且内容详细,从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到基准水量排放浓度换算及其他控制要求、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到大气污染控制设备的要求及其他规定,标准对污水处理、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具体要求进行了仔细详尽的说明。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在201451日、201521日、2017131日、201721日这四个不同的时间段规定了不同的要求。水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和第二类(是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两个类别。第一类污染物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6种,标准对其排放限值(分为AB两类)、适用范围和排放监控位置进行了规定。第二类污染物包括27种,标准从直接排放限值(现有污染源、新污染源)、特别排放限值、间接排放限值、适用范围和排放监控位置等方面对其进行了规定。

不同类别的生物制药产品,其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也不同。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计算公式如下:

 

C=Q÷∑(i=1)^nYI×QI×C

 

Q∑(i=1)^nYI×QI)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大气污染排放控制要求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也同水污染物一样分为四个时间段,不同的生物制药产品在不同的时间段规定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另外,标准还对排气筒的高度及周围建筑做了规定;当总挥发性有机物和臭气浓度超过一定限制值时,两者的处理效率需要分别执行85℅最低处理效率。

该标准对生物安全、污染物监测等方面也做了规定和要求。排放涉及生物安全的废水、废液、废气等,除了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加强对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将利国利民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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