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国标看保健服务业

时间: 2014-06-09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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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享受保健服务,以达到保养身心、改善体质、预防疾病、促进康复等目的。仅温州地区而言,保健服务场所已经随处可见。然而,保健服务业还存在着人员资质不明、设施设备不齐全、环境卫生不到位等问题,这不仅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201312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T 30443-2013《保健服务通用要求》和GB/T 30444-2013《保健服务业分类》。两份标准都即将于201471日正式实施。除了规定保健服务业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新国标还规定了保健服务业的分类原则及基本分类方式,同时还给出了保健服务项目设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的基本要求。

2   保健服务业的分类

保健服务业涉及广泛,新国标从保健服务项目和保健服务机构两个方面进行了分类,如图1、图2所示。值得指出的是,新国标明确说明:保健服务机构不宜提供给消费者自身带来创伤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放血、针刺等。

1 保健服务项目

 

 

 

2 保健服务机构

3   保健服务通用要求

3.1 从业人员健康、技能有保证

保健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通常包括保健服务技能人员、一般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等。由于保健服务技能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如保健按摩时需要了解具体的穴位),新国标要求保健服务技能人员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保健技能培训证书。保健服务机构每年应对保健服务技能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考核。而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保健服务机构的所有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同时,每年体检不应少于1次。

3.2 禁忌人群须明示

保健服务业虽旨在促进消费者的健康,但存在一些不适合部分人群的项目。例如,患有皮肤溃疡等皮肤病者如果接受刮痧服务,在刮痧时需要刮皮肤表层,将容易导致破裂感染,加重病情。因此,新国标要求保健服务机构应向消费者明示禁忌人群的信息。

3.3 安全卫生工作应到位

安全、卫生管理是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因此,新国标也明确了相关要求。保健服务场所服务区房间应无内锁,且门上应设有不小于0.01m2的便于与观察的透视窗(洗浴用房、母婴用房除外),单间面积不应少于6m2。同时,场所内应设立独立卫生间和不小于6 m2的独立消毒间。场所周边50m内,应无射线、噪音、粉尘、强光、废气等污染源。

4   总结

保健服务的标准化将有助于保健服务业的健康发展。GB/T 30443-2013GB/T 30444-2013实施在即,保健服务机构可对照标准,及时改进存在的不足。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标准针对的是整个保健服务业,提出的是通用要求,标准中的要求是基础性的。而现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对部分保健服务单独做出了具体规定,如GB/T 30446.2-2013《心理咨询服务 2部分:服务流程》、SB/T 10984-2013《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DB330302/T 001-2012《美容美发服务质量规范》,相应的保健服务机构可对其进行搜集、执行;或者在机构内部制定更高要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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