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温州市级地方标准规范复审工作的函

时间: 2018-04-23     作者:     来源: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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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办(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改革,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地方〔2018〕9号)和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地方标准规范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浙质标函〔2018〕72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地方标准规范集中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对象

现行市级地方标准规范;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市级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计划项目(见附件1、附件2,如无特殊说明,以下所称地方标准规范包含制修订计划项目)。

二、复审流程

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质监局统一组织市地方标准规范复审工作。复审工作分为审查、复核和公布结果三个阶段。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起草单位、标技委或相关专家对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并提出复审意见;我局根据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审意见,经复核后公布复审结论并作相应处理。

市标准化研究院要发挥标准化技术支撑作用,协助做好此次地方标准规范复审工作。

三、复审要求

复审结论分为废止、直接转化、修订后转化。

(一)需要废止的标准规范: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且标准规范内容已被涵盖或替代;涉及的主要技术已被淘汰,或技术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水平;可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已立项的地方标准规范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或现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上2015年以前(含)下达的计划项目应废止。

(二)直接转化的标准规范:技术内容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水平,并满足行业和市场发展需求,按有关规定直接转化为温州市地方标准。已立项的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计划项目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

(三)修订后转化的标准规范: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已经修订;同类标准的内容需要整合;技术指标须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水平调整,按有关规定修订后再转化为温州市地方标准。

请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本次地方标准规范复审工作,组织审查各项地方标准规范,提出明确的复审意见,并填写《温州市地方标准规范复审表》(见附件3),形成《温州市地方标准规范复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于5月15日前送市质监局。

相关文件、表格可在温州市标准化创新服务平台上下载(http://www.wzisps.org.cn/)。

四、结论处理

根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审意见,我局组织复核后,将按《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对拟废止的地方标准规范,上网公示30天后无异议的公告废止;对拟直接转化的地方标准规范,按《浙江省设区的市地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转化为温州市地方标准后予以公告;对拟需要修订再转化的市地方标准规范,按照修订程序组织修订,再按规定转化为温州市地方标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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