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0446.2-2013《心理咨询服务 第2部分:服务流程》解读

时间: 2014-11-25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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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由于我国心理咨询服务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心理咨询服务领域长期以来无标可依,难以满足心理咨询服务业日益增长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市场化的需求,从而制约了我国心理咨询服务业的发展。2014121日,GB/T 30446.2-2013《心理咨询服务第2部分:服务流程》将正式实施,该标准给出了心理咨询服务的基本原则、通用流程及要求,适用于心理咨询服务实施与管理。

 

1 六大原则

 

原则

具体要求

 

自愿原则

心理咨询服务的请求、暂停、延期、回复、中止等应出于来访者或未成年者监护人的自愿,避免强制。

科学原则

 

心理咨询服务的开展应遵循相关理论和原则,有接受过专业训练并具备心理咨询服务资格的心理咨询师在特定场所,运用心理咨询服务的技术和方法实施。

连续原则

 

一般情况下,同一案例的心理咨询服务应由同一心理咨询师完成,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应提前告知来访者。

保密原则

 

心理咨询师应对来访者的谈话内容和其他隐私信息予以保密,确需引用咨询案例时,应进行技术处理。在来访者出现自杀或伤人倾向等特殊情况下,保密原则限制可取消。心理咨询服务提供者应告知来访者保密原则及非保密范围,并指导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接触限制原则

 

心理咨询师不应与来访者进行除工作外的任何接触、交往;不应与来访者建立、发展咨询服务之外的任何关系;不应在工作必需之外获取来访者隐私。

伦理原则

 

心理咨询服务应以社会普遍认同的伦理规范与价值观为约束,遵循心理咨询服务的基本伦理。

心理咨询服务基本伦理包括尊重来访者、公平对待来访者、使来访者从心理咨询服务中获益等。

2 服务通用流程及要求

通用流程

要求

预约与分诊

心理咨询服务提供者应以现场服务、电话服务、网络服务、短信服务等方式为来访者提供预约、分诊服务。

预约、分诊服务应由接受过相关培训、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提供。

服务交付

初诊评估

心理咨询师应通过沟通与观察,明确来访者主要心理问题与服务需求,确定其是否适合接受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评估主要通过心理测试、问卷、观察、与来访者交流等方式进行。

当确认来访者适合接受心理咨询服务时,心理咨询师应指导来访者签署书面协议与知情通知书;当确认来访者不适合接受心理咨询服务时,心理咨询师应为来访者提出建议。

方案确定

心理咨询师应根据评估情况制定咨询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预期目标、解决顺序、所采用技术方法、时间、周期等。在整个服务实施过程中,心理咨询师都应跟据来访者情况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服务方案,并随着服务的逐渐深入不断补充完善服务方案。

咨询实施

心理咨询师应按照咨询服务方案运用心理咨询的方法和技术针对来访者的需求及存在的问题与其进行咨询性谈话。根据方法不同,有可能会为来访者布置家庭作业,或者对来访者进行训练等。

心理咨询服务的时间单位一般为50min~60min,每次1~2个时间单位。一般可安排一周一次,必要情况下,也可一周两或三次;来访者情况比较稳定、趋于好转时,可以安排两周一次或一月一次等。

当来访者出现比较严重的心理情况时,心理咨询服务提供者应及时进行转介。

效果评估

当预期目标达成或来访者与心理咨询服务提供者另有约定时,心理咨询服务结束;当预期目标未达成时,心理咨询师应分析原因,并根据原因和评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服务结束

心理咨询服务结束时,心理咨询师应引导来访者对整个服务过程进行回顾,并对来访者提出建议,以巩固服务效果、确保来访者获得处理类似心理问题的能力和技巧。

回访

回访方式以电话回访为主,当来访者拒绝将接受回访时,应立即终止回访。

投诉处理

对于较易解决的问题,应及时答复并处理;对于较难解决的问题,则应及时答复并尽快安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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