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制之农业标准

时间: 2024-08-09     作者: 温州市标准化科学研究院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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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出台了《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根据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拓展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范围,明确农业农村标准制定的特殊要求,重点聚焦标准实施手段创新应用,强化以标准化手段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农村标准编制也有了新变化。)

一、农业农村标准”定义

种植业、林草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农村设施环境、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注:新出台的《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界定的“农业”是广义农业的概念,从横向看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从纵向看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将“农村”标准界定在“农村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二、标准范围

农业标准”范围包括农产品、生产过程和基础条件。

“农村标准”范围包括农村设施环境、农村公共服务和乡村治理。

三、标准化对象

农业农村方面的名词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编码和缩略语,以及通用的指南、方法、管理体系、评价规则等;

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安全、环保以及风险评估等;

农产品的种养殖、收获、加工、检验、包装、贮存、运输、交易与利用等产业链全过程中的设备、作业、技术、方法、管理、安全、服务、环保等;

农田、水利、能源、道路,渔港、草原围栏、农产品仓储和流通,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农业防灾减灾、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农业基础设施和保障条件;

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等农村设施环境;

农村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公共服务;

治安防控、矛盾调解、乡风文明、村务管理等乡村治理;

其他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事项。

四、常用分类

根据推广应用范围的不同,农业农村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其中农业为NY、农垦为 NK、水产为SC、林业为LY)、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四个层次。

示例:

 

若扩展到国际范围,还有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其他分类方法如按标准的属性划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环境标准等。

五、标准制定程序

农业农村标准制定程序分为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和废止阶段等8个阶段。

注:我国的标准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五级标准管理模式进行管理,而各级标准制定的程序有着一定的差异。在遵循我国标准制定一般程序的基础上,按照WTO关于标准制定程序的要求,参照ISO和IEC的《ISO/IEC导则》,给出了农业农村标准制定程序。

六、制定各层级标准的要求

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过程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农村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或者对农业农村发展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对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的农业农村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行业标准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农业农村领域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为满足农业产地环境、气候条件、风俗习惯、乡村治理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农业投入品及一般性农产品质量、检测方法原则上制定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

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根据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需要,制定农业农村团体标准

(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农业农村团体标准一般予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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