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拟将按摩器具作为须经法定检验的商品进行管理
时间: 200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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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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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9日,中国台湾发布公告,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拟将按摩器具作为须经法定检验的商品进行管理。自2009年3月1日起,所有此类产品进口或上市须经标准检验局检验,并且必须符合安全及电磁兼容(EMC)检验要求。所有上述产品的技术要求是与相关IEC、CISPR标准及IEC标准一致的CNS标准。本公告还提供了适用合格评定程序。生产商和进口商可以从两个合格评定程序中选择一个,即产品认证注册(RPC)或型式批准批量检验(TABI)方案。
拟生效日期为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