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9日,加拿大环境部发布有关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和某些其它化合物的法规提案。
该法规是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1999》(CEPA 1999)第319项的93(1)分项制定的。旨在防止由于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以及某些含有C8F17SO2、C8F17SO3 或 C8F17SO2N基的其它化合物(下称PFOS)在被使用时对环境造成危险。
该法规提案将禁止PFOS的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和进口,以及制造含有PFOS的产品(该法规提案概述的少数豁免除外)。
该法规是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1999》(CEPA 1999)第319项的93(1)分项制定的。旨在防止由于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以及某些含有C8F17SO2、C8F17SO3 或 C8F17SO2N基的其它化合物(下称PFOS)在被使用时对环境造成危险。
该法规提案将禁止PFOS的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和进口,以及制造含有PFOS的产品(该法规提案概述的少数豁免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