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要求标注香烟燃烧产生的有毒和致癌物质的名称

时间: 2009-07-31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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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19日,泰国公共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发布通报,根据烟草产品控制法B.E. 2535 (1992)颁布的在香烟标签上标注有毒和致癌物质名称的标准、程序和条件。

 本部颁通报要求在香烟包装、烟盒或纸箱上标注香烟燃烧产生的有毒和致癌物质的名称。上述名称应按照模板印在黑色背景上。本通报实施之前180天内在泰国生产或进口到泰国的香烟将可豁免。然而,为在泰国之外销售而生产、进口的香烟或用于试验、分析和研究用途的香烟也应免除遵守本通报。

 已于2007年3月2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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