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下月正式实施

时间: 2013-04-26     作者:     来源: 国家标准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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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将于51日正式实施。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官方微博对新规进行了解释,从下个月开始,连续3次检验未合格的车辆将一律强制报废。对于逾期未报废的车辆,南昌交警部门也将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并在近期出台相关的落实细则。

私家车无使用年限规定

新规中明确,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无使用年限限制。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其中私家小汽车达到60万公里行驶里程才被引导报废。新规取消了私家车的报废年限,也就是说,如果一辆私家车一年开1万公里,那么60万公里可以开一辈子。

需要提醒车主的是,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

根据新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都将采取强制报废。拿一辆使用超过6年的私家车来说,检验周期为每年检验1次,也就是说如果连续3年未年检,将被强制报废。

对教练车、旅游客车、公交车等缩短使用年限的车型,强制报废日期在2014430日以前的,使用年限可按规定延长至2014430日。

临近报废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对于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同样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新规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的,要严格按照新规定的计算公示核算使用年限。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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